听说有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人能否及时支付货款不放心,要求与当地的财政部门订立合同。如果政府机构真的买了东西不能及时支付怎么办?法院能不能像对待破产企业那样,将理亏的政府机构的所有办公用的家当拿给债权人一分了之?这就涉及到政府采购与普通老百姓购物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分别处理的问题,人们的看法可能不一致。
??? 也许有人主张政府采购的债权债务问题,在法律上应当与处理普通老百姓的债权债务完全一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院应当依法办事平等对待当事人。也许会有人说,即使在清偿债务上会暂时地导致政府机构无法工作,使公共管理职务不能及时履行公共利益受到一些影响,但是从实际角度说,政府总是有办法找到钱来还上,督促一下未尝不可。假使不允许政府机构都以执行公共职务为名欠账不还,那么谁还愿意冒风险同政府机构做生意?
??? 如果把政府机构的采购看作是一个与老百姓买东西完全无异的发事活动,那么前面假设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就是正确的,因为我国现行发事和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问题在于政府采购与普通老百姓(包括企业)买东西有所不同。如果完全一样,为什么还要专门搞一个政府采购法,为什么规定达到法定数额的政府一要采取招标等特定的合同订立方式。在普通民事活动中,以什么方式订立合同原则上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国家并不干预。《招标投标法》规定强制招标事项,都是与“公”有关。因为涉及“公”事务,包括公共秩序,法律才有干预的理由,作出强制性规定。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大家容易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关系形成的特殊性,但是在合同履行和债务清偿方面就不那么简单了。
??? 政府采购的公务活动具有不可间断的连续性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活动原则。虽然这一原则在实践中不具有绝对性质,可以有例外,但是在一般意义上是可以成立的,国家的立法应当体现这一点。法律不能以处理公司债务的方法,来对待政府机构的债务问题。公司可以破产,政府机构不能关门。日前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使政府能够讲信用欠账还钱,另一方面又保证政府工作不停顿。我国现在缺乏这样的专门处理政府债务的法律规定。
??? 按照普通的发事法律来处理政府采购债权债务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民法通则》规定机关取得法人资格的财产根据是“独立的经费”,“独立的经费”是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承担债务的财产基础,但是如果政府机关的债务超出了“独立的经费”怎么办?找谁讨债?民事法律没有说。机关办公设施未必都能充分地抵偿债务,机关办公设施未必都能充分地抵偿债务,机关在法律上不能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更不能搞乱收费。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力不从心。法院查封财产,断水断电后,迫使欠债的机关只有去找有收税权的政府想办法。